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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需要编制哪类环评报告?

  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2018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该决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中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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