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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地方禁止办理有污染的服务行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1、住宅区、医院、学校、疗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2、住宅楼;

  3、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禁止设立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设立的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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