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项目审批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则?

  一.充分吸纳精髓,遵照国家名录的管理类别

  《重点名录》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梳理项目类别和环评类别,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对部分项目类别有所删减。针对保留的项目,其环评类别(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充分遵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制定,基本不改变环评文件等级和形式。

  二.聚焦重点项目,精简环评审批的管理范围

  《重点名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以保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为主。针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实施环评审批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较小、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审批管理,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环评审批范围,提高管理效能。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