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优化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推广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环办〔2023〕83号)要求,我局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区域设置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拟定了《坪山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一批)》,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坪山区不适宜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第一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