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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海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公告

深圳市海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7日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交指定银行。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因你公司住所现场无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且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邮寄送达时,因收件方原因均未能妥投,即无法邮寄送达。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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