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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公示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试行)》《2023年度平安深圳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评指标》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序号

单位

调解组织名称

行政调解事项

依据

依据类型

具体条款和内容

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噪声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

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法律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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