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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因光明区原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有所更新,部分安装点位已根据工程项目进展进行更换调整,并且根据监管需求,新增了部分安装点位,现将本次调整及新增后的安装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清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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