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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关于向美德尼(深圳)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美德尼(深圳)餐饮有限公司

    你单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我局已于 2023年5月29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福田罚字〔2023〕73号)。该决定书于2023年6月3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福田罚字〔2023〕73号)确定的义务: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2023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福田催字〔2023〕1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福田催字〔2023〕124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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