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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备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嫌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环境影响评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相关的5家编制单位及5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6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2020年备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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