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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干部职工廉政守则

  第一条 本办全体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廉政守则:

  (一) 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制度、保证政令畅通,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二)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坚持科学工作的态度,审批建设项目,征收排污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等要以事实和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

  (三)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平、公正、公开、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种政务和业务;热情办理各种公务,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现象。

  (四) 不准超越职权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挪用和私分罚没物品。

  (五) 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私自向企业介绍环保治理工程队,从中拿取好处费或参与工程治理;不准授意、暗示、胁迫有关单位与自己亲属经商,索取非法收入;不准在企业兼职,领取聘金、顾问费、信息费等;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六) 不准以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压价购买商品、占用车辆、报销发票。

  (七) 不准利用职权暗示、强求企业邀请自己出境、出国或为自己子女出国留学提供援助。

  (八) 不准以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信用卡或购物卡。

  (九) 不准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奢侈浪费及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费用。

  (十) 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借用、挪用、拖欠公款或用公款买卖股票、房地产;上班时间不准买卖股票。

  (十一) 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不准领取各种酬金。

  (十二) 不准利用春节、中秋节、元旦等重大节日收取有关村委、企业的“红包”、烟酒等礼品。

  (十三) 在同村委、企业或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第三章 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为使本办廉政建设工作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落实,本办实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各科领导为该科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本科反腐倡廉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局党组和本办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和部署,负责抓好本科的反腐倡廉工作,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

  2、 带头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局和本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

  3、 率先垂范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制订健全本科、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政务。纠正本科的不正之风,提倡热情、廉洁、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

  4、 敢抓敢管,认真查处本科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报告办领导。

  5、 搞好本科干部职工的廉洁情况考核工作,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剖析反面典型。

  第四章 严禁私自介绍环保工程业务的规定

  第五条 为促进环境保护治理、本办对必须建设环保治理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明确法定标准和要求,但充分尊重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全由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治理工程的具体设计及施工单位。

  第六条 严禁监督执法人员向企事业单位介绍环保设计施工单位,如企事业单位主动要求介绍,需正式书面申请,经办领导批准,介绍三家以上的单位供企事业单位自由选择。

  第七条 向企事业单位介绍环保设计、施工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介绍有关情况,严禁强行或变相指定治理单位。

  第八条 严禁监督执法人员组织或中介人的身份参与环保治理工程合同谈判,或强行要求规定合同条款。

  第五章 执行环保公务中的廉政规定

  第九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干部职工廉政守则”,自觉执行各项廉政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

  第十条 严禁接受因公务关系的请客送礼。确实不能拒绝的,要按“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安排尽量避开用餐时间,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外进餐,按本办规定的工作标准用餐。

  第十二条 不准参加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庆典活动,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后参加,并控制参加人数。

  第十三条 不准向涉及公务关系的人员透露相关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

  第六章 违纪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收到的违纪投诉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由办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五条 办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作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必要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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