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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桂一街95号3栋。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形式是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柒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研究环境科学,促进科技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技术及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承担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大生态环境科技攻关任务、生态环境重点科研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发、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研究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中共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组织)作为本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院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院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院党组织议事规则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执行,涉及到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二)为本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本单位学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议事范围按照本单位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综合部、政策规划和科技发展研究所、自然生态和土壤环境研究所、水环境研究所、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所、固体废物和物理环境研究所等6个内设机构,围绕本单位主要职责开展内部综合管理,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支撑、业务咨询、成果转化、科研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项目委托合同约定,向本单位询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按照项目委托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准确向本单位提供委托业务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项目,通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推进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项目计划实施,本单位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等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单位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规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举办单位管理规定开展年度内部管理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核准(备案)后,按照有关要求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明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选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主要职责发生变动或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22年12月6日经本单位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院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2023年9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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