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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举办培训会 以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10月13日上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举办年度生态文明专题培训会,其中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对罗湖区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十个街道办事处等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培训,旨在夯实广大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担当作为的基本功,通过丰富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提升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有效推动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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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由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主讲。专家深入剖析了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及文件要求,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流程进行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重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专家指出,截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但案件数量偏少,改革成效尚不显著,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而言,重点在于如何挖掘相关案件并按照流程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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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湖管理局已率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此前,以一宗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案件为契机,签订了广东首个“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立的账户,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在全省率先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并获评深圳市年度“十大法治事件”。本次培训会上,专家详细讲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流程,对各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并与各部门探讨如何以基层力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如何丰富罗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经验提供了新思路。

  接下来,罗湖区将进一步探索拓宽罗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联系工作实际,联动多部门多源头挖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院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坚强法治保障,加快推进罗湖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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