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环保业务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有效防止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现就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类型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包括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及废汽油、废柴油等)、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漆渣、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废安全气囊、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旧机油滤清器等。

  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1.机动车维修单位应严格履行危险废物处置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熟悉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的污染防治工作。

  2.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交接等情况。管理台帐保留不少于五年。

  3.机动车维修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等。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四是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4.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机构收集、利用和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焚烧。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5.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机构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协议应注明拟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管理计划和协议应于每年3月前报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6.机动车维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五年。

  7.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贮存场所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质。

  三、工作要求

  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登陆深圳人居环境网查阅)。

  附件: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模版(参考)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录(参考)

  3.“两高”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