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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雯委员:强力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企业难以支撑巨额赔偿,公民权益难以保障。”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陈倩雯建议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2018年11月4日,福建泉州发生碳九泄露事故,69.1吨碳九产品泄入近海,对生态安全、人体健康、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陈倩雯委员对此表示深深的遗憾和无奈。“要是有环境污染险就好了。”陈倩雯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财产险种,是利用商业保险助力环境保护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发达国家,美国、德国均建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及环境事故风险。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举措和部署,对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发展绿色金融,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意义重大。”陈倩雯表示。

  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原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环境污染责任试点保险工作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全国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船舶污染、化工、危化品、危险废物处置、电镀等高风险行业,但各省市试点方式并不相同。

  “重庆、河北省是自愿型投保,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并未要求强制,仅仅给出试点范围并鼓励企业投保,并未给出惩罚措施。江苏、湖南、山西等省份选择某些高风险行业,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但未有相应的行政约束措施。”说起环境污染的保险实施情况,陈倩雯如数家珍。

  “从国内及深圳市近年试点情况来看,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正处于瓶颈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作用与预期仍有一定的差距。”陈倩雯表示。

  陈倩雯为此建议尽快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生态环境部逐步制定各行业风险管理规范和评估标准。“建议生态环境部提请修订《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强制投保的依据和强制投保的范围。建议国家银保监会提请修订《保险法》第十一条,授权地方法规可结合实际可规定强制性险种,并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的规定。”陈倩雯说。(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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