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局于4月10日印发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深环〔2020〕85号)。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要求,我市告知承诺制工作继续施行至2021年1月1日,告知承诺审批清单和办理程序继续按照深环〔2020〕85号执行。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深环〔2020〕85号)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