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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30日举行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2018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结合深圳市实际,明确了我市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要求。

  为紧扣先行示范区定位,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深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名录》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调研、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次《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名录》修订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至10时50分。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6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1名)

  胡精书,深圳市司法局

  (二)听证组成员(3名)

  胡精书,深圳市司法局

  黄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王洪涛,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三)听证陈述人(1名)

  胡守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四)书记员(1名)

  范秀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五)听证参加人(12名)

  专家代表:邢诒、刘宇宏

  市人大代表:洪小红、郭瑞霞

  市政协委员:安邦强、朱小萍

  企事业单位代表:李笑梅、荣伟英

  市民代表:李忠杰、尹娟娟

  听证旁听人员:陈智琼、谢玉英

  (六)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7日在官网发布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经过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最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6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组应到3人,实到3人;听证陈述人应到1人,实到1人;听证代表应到11人,实到10人;听证旁听人员应到3人,实到2人,符合行政听证相关规定。

  按照听证议程,听证会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到场人员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会议议程。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了陈述。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在辩论阶段,听证参加人提出辩论要求,陈述人作出详细解答。经过陈述人详细答疑,各听证参加人无人提出总结性意见。最后,听证会陈述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反馈情况

  (一)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归纳主要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1.“有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中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需明确标准;

  2.《名录》中对环评管理进行简化,那是否应该对报告表大纲的内容进行修订简化;

  3.对于人居敏感区,是否应该增加宗教场所;

  4.关于规划环评跟项目环评联动,对于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可降低环评等级,那产业规划环评和行业规划环评是否有区别。

  5.对于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根据声评价导则和基本原则所认定的评价范围不同,导致环评等级(审批类或备案类)认定不同的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二)主要意见反馈情况

  1.“有废水、废气产生且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中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需明确标准

  《名录》中有说明:“名录中‘有工业废水(实验废水、研发废水)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是指:1)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废水(实验废水、研发废水),需要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过程的除外);2)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废水(实验废水、研发废水),需要委托第三方拉运处理且废水拉运处理量≥1吨/日;3)上述工业废水(实验废水、研发废水),不含冷却塔排水、锅炉排水和纯水制取尾水。名录中‘有工业废气(实验废气、研发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是指:1)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气(实验废气、研发废气)因不能满足稳定达标排放所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不含仅收集);2)建设项目产生VOCs,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管理文件要求需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且VOCs排放量大于100公斤/年”。在有废水废气产生的情形下时,为使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所上的设施即为配套设施。有些生产设备自带环保工艺配套装置,如果最终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则不需要另外上配套设施。

  2.《名录》中对环评管理进行简化,那是否应该对报告表大纲的内容进行修订简化

  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在审查过程中都是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导则,今年国家启动了报告表内容的修订工作,修订完后报告表的内容应该会大幅简化,包括设置专题的要求都会相应简化。

  3.对于人居敏感区,是否应该增加宗教场所

  宗教场所确实是比较特殊的区域,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之后会仔细研究,充分考虑参会代表的建议。

  4.关于规划环评跟项目环评联动,对于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可降低环评等级,那产业规划环评和行业规划环评是否有区别

  本次修订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主要是借鉴部里这次新修订《名录》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创新措施。之前制定时没有考虑到产业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区别,下一步会详细研究,有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修订。

  5.对于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根据声评价导则和基本原则所认定的评价范围不同,导致环评等级(审批类或备案类)认定不同的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依据导则计算结果确定评价范围,并认定环评等级。

  六、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0位听证代表均对《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本次修订可行而且必要。同时,对一些类别的划分希望予以优化,使之更加合理、精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应和采纳,最终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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