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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第三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七年第三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1~179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69天,比上年同期增加19天;Ⅱ级(良)的天数为15天,比上年同期减少18天;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84天,占总有效天数(92天)的91.3%,比上年同期上升1.1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3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6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4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7毫克/立方米,与上年同期持平;臭氧平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6微克/立方米。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02,比上年同期下降0.03,酸雨频率为32.9%,比上年同期下降7.4个百分点,酸雨污染基本稳定。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径心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Ⅰ类,深圳水库、西丽水库、梅林水库、罗田水库、清林径水库、赤坳水库、松子坑水库和枫木浪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铁岗水库和石岩水库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西丽水库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其他水库水质变化不大。

  (二)河流

  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大沙河和王母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福田河和坪山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其它10条主要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福田河和坪山河水质明显改善,盐田河、王母河和大沙河水质有所改善;凤塘河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观澜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西乡河、沙湾河(罗湖)、新洲河和龙岗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布吉河、茅洲河和深圳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加重。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为优,符合国家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生活污水污染,活性磷酸盐、无机氮、非离子氨和粪大肠菌群浓度超过第三类标准。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审批建设项目1902项;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21宗,罚款总金额7569.5385万元。对88家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15家违法企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2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宗,吊销排污许可证1宗。

  全市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案件共7宗,分别是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处以1239万罚款;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被处以392万罚款;深圳市鸿禧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赟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彬智钻石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正源木制品有限公司、晟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和生产分别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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