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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协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根据市政协办公厅《关于深圳市政协2018年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委已顺利完成了2018年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一、办理基本情况
    2018年,我委共受理政协委员提案29件,包括承办1件,主办6件,分办1件,汇办21件。目前,所有政协提案按时签收、及时回复、全部办结,均得到了委员的“满意”评价。
    二、办理政协提案的基本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刘初汉主任经常在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也要求分管领导掌握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进展,要求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办理方案,亲自跟进办理工作,亲自沟通协调,层层压实落实责任,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答复。
    9月20日,刘初汉主任主持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邀请了耿博、涂卫东、陈成就代表和刘佑华委员参加,向代表委员通报了2018年我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和1-8月环保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刘初汉主任要求各承办单位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对重点热点案件,要及时研究办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
    (二)强化沟通协调
    我委高度重视沟通协调工作,今年“两会”结束后,我委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两会”精神,要求各单位把建议提案办理摆在重要位置,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以解决问题为宗旨,以代表委员满意为导向,把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协调贯穿建议办理工作全过程,特别是对于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我们通过专程拜访、专题座谈形式答疑释惑,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办理关于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提案时,为更好地推动有关问题解决,我委还邀请吴兰平委员参加了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了7家被曝光企业的处理处置情况。为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便于代表及时了解我委工作动态,我委定期向委员发送提醒短信,并按季寄送《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相关工作简报等资讯材料。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能力建设,由秘书处专人统筹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督办跟进。把提案办理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与委内绩效评估挂钩。对进度滞后的,在委主任办公会上通报,并纳入督办,确保解决问题,代表委员满意。通过完善推进机制,我委的提案办理工作按进度有序推进。
    三、办理提案的典型案例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委始终十分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积极采纳委员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与代表沟通解释,把工作落到实处,与委员形成合力,取得工作成效,真正解决我市环保问题。具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如下:
    (一)《关于建议我市审慎实施更高汽车排放标准的提案》(提出人:朱小萍等委员,第20180218号)
    朱小萍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建议我市审慎实施更高汽车排放标准的提案》的提案由我委主办。在办理过程中,我委多次征询委员意见,说明办理情况,委员对提案答复内容表示满意。通过办理工作,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对“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国Ⅴ’的生产和使用一致性的管理力度”的建议,2017年我市主动向省政府提出了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新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提前执行机动车大气排放标准等三项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省级职权事项下放建议和意见,均得到支持。我委根据要求制定了新车排放和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于12月中旬与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开展了新车环保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履行了监督职责。
    二是对“既要给汽车生产厂家环保技术进步的压力,但也要给它们可以预期的、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的建议,我市已于2017年6月发布了《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目前该政策实施总体平稳有序,达到政策预期效果。根据《深圳蓝》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市拟2018年9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执行国VI排放标准;我市拟2018年12月31日起,对轻型汽油车执行国VI排放标准。根据对轻型汽车国VI排放标准车型市场投放的调研,较多汽车生产企业已完成国VI车型的开发或即将完成开发进入量产阶段,基本能够保证市场车型的正常供应。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车型逐渐多样化,基础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在载重和行驶里程上可以逐渐代替传统轻型柴油车。深圳是我国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城市之一,新能源汽车政策环境良好、产业链日益成熟,相比其他城市,新能源汽车能够更好的代替传统轻型柴油车,满足行业的运输需求,有利于轻型汽车国VI标准的提前实施。
    三是对“完善在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的建议, 2017年我委对全市环检机构开展了215场次现场执法检查,对6家违规检验机构暂停接收检测数据督促整改,对1家违法检验机构做出停业整改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严格实施I/M制度,全市123.65万辆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5.23万辆定期检验超标车辆经强制维护达标排放。全面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路抽检高污染车辆6.92万辆,抽检非道路移动机械5211台,抽检加油站油气排放288场次。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实现了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情况的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
    根据《深圳蓝》的要求,我委将继续强化对在用机动车的监管,增强在用车执法力度,提高抽检频率,优化监督系统。尤其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我委将通过摸排底数、建立数据库、专项执法等措施实现严管严控,确保在用机动车的排放达标。
    四是对“通过经济等方面的手段引导大家淘汰老旧汽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2017年11月14日,我市发布了《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7-2018年)》(深人环规〔2017〕2号)。截止2018年6月30日,我市受理了6.5万辆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该政策通过设置合理的经济补贴,鼓励市民提前淘汰老旧车车辆,缓解了其他强制减排措施引起的矛盾,实现疏堵结合。
    2018年是我市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年,老旧车对我市大气污染贡献大,需加强对其治理。根据《深圳蓝》的要求,我委将结合2017年实施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经验,广泛听取民意和各部门的意见,牵头制定新阶段老旧车淘汰鼓励性政策,确保科学淘汰老旧车,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减排效果。
    五是对“提高油品质量,做到车油协调、相互促进,达到日渐严格的环保要求”的建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2018年9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二)《关于关于建筑噪声扰民的对策建议的提案》(提出人:樊亮等委员,第20180156号)
    一是对“建议增加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一定的施工区域内配备实时的音像设备”的建议,我委已在《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完善法规规范”和“完善技术规范体系”中提出,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推进《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14号),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制定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规范全市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和审批依据,明确各监督管理单位职责范围,精准执法;2019年底前,制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深圳市轨道交通封闭式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初步建立我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为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合理组织施工工程,为管理部门审批、监管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同时,为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督促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2018年6月7日我委下发《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8〕332号),要求各辖区环保部门在核准工程项目非法定时段施工作业许可申请时,应重点核实施工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并要求施工企业安装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执行中午或夜间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控制超时施工作业行为。
    二是对“确定边界的限值,监测平台的搭建规定和受噪声影响民众的影响点监测的细节”的建议,国家层面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均有详细监测技术规范,如: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位置;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位置;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窒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室内测量,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等。
    三是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先行建设好噪声防治措施”的建议,2017年年底,我委委托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制订《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对施工工地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噪声污染控制具体技术规范,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工艺负面清单;对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下无法达标、但又具有不可替代的设备或施工工艺,提出区块分类管理控制要求;结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的整理提出分阶段的高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管理目录;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推荐目录;根据应用封闭式施工技术(例如,竖井防护棚,超高声屏障)的施工现场特点,结合抗风、隔热、采光、通风等各方面需求,从降噪角度提出结构(如高度、密封性)、面板材质等初步要求,进行隔声量模拟测算,提出达到噪声排放标准所需的技术参数。该课题预计2018年年底结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该技术规范将作为地方标准颁布实施。
    四是对“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细则,加大噪声污染违法成本”的建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建筑施工工地实施按日计罚这一制度将有望缓解我市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试点安装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目前我市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都在各辖区试点安排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为建筑施工噪声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和执法依据。
    四、提案办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跟踪督办提案后续落实情况。在办理的提案中,对目前因客观条件不能马上全部解决到位的建议,我委在答复中及时地说明原因,取得委员理解并纳入解决计划。我委今年办理的提案中,有的因委员提及的问题不具体,存在涉及多个部门办理问题;有的因委员给出的提案思路性强,举措措施少,可操作性较弱,我委具体研究落实中还需要一定的周期,在答复中尽量做到向委员详细解释,并告知其接下来将采取的措施,答复后我局会对此类提案进行跟踪督办。
    (二)进一步提升提案办理质效。我委的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办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对已做的工作说得较多,对今后的计划措施谈的较少,工作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对解决问题存在的现实困难谈的较多,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合理性研究的较少,工作还缺乏深入钻研和创新;书面答复文字写的较多,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的较少,办理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我委计划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总结发扬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改进办理形式,突出办理实效;二是组织办理工作的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沟通技巧和答复水平;三是研究出台激励措施,通过正面引导,鼓励办理人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五、自评
    我委认真组织开展2018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均按时限签收、办结,办理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委员进行沟通,取得良好效果,已收到的委员满意度评价,均为“满意”,绩效考核自评分数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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