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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作实际,现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度,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打造阳光政务为导向,立足实际,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成立了以刘忠朴主任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明确秘书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牵头负责单位,信息中心、宣教中心在技术力量和具体工作中积极配合,全委各处分工协作。2011年以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领导多次在委务会上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世界第26届大运会新闻发布工作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经常给予具体的工作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单位各司其职,完成了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务网站、新闻、信息技术等多种力量的整合,为实现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一体化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就狠抓制度落实,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信息更新程序、申请公开程序、网上咨询答复程序、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信息统计要求等各项工作制度;按规范编制并主动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八大项,21小项;梳理、确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了规范的内部流转规则,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三)加强组织学习,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强化学习和培训工作力度,一是通过全委工作部署大会、委务会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对各单位领导开展专门培训;二是组织各单位部门骨干积极参加环保部、深圳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信息相关培训工作;此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还邀请专家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的同志专题讲解政务公开有关知识,开展普及到个人的培训工作,全方位的提高了全委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健全各项监督保障制度。一是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由秘书处牵头,督促各处、各单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强化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二是加强组织,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断完善审查程序,印发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和流程,确保无失泄密事故发生;三是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发布、受理、反馈等原始登记的归档制度,以备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做到有案可寻,有据可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新闻发布、网站公开等多种形式及时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焦点内容予以公开,尽量确保已出台的应公开的信息尽快被广大群众知晓,将行政行为始终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促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高效行政。2011年全年,据统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095条。公众可通过深圳市政府在线或深圳市人居环境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度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并于规定期限内将受理结果反馈至申请方,申请方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2011年度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无收费和减免情况发生。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1年度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无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和申诉情况。

  六、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多,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规范,另外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一些环境热点信息的公开尚不够及时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结合实际,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一是加强公开载体的建设。加强网络维护和建设,梳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二是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办法,让更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查询方式和基本内容。三是通过监督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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