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伟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和现场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不知你户籍所在地,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你联系,但无法联系上你本人;2022年12月19日前往你任职的深圳市海迅智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进行送达,因你任职公司营业执照地址现场为居民住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日,对你进行邮寄送达,邮件被拒收并于2023年1月3日退回。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详见附件),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环(大鹏)责改字〔2022〕KC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