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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深圳市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

  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送达执法文书,发现该地址办公场所已空置。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登记地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我局。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3〕19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坪山)失决字〔2023〕1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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