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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符海英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失信记分决定书的公告

符海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登记的联系电话与你联系,但无法联系上你本人。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身份证上的住址向你进行邮寄送达,邮件于1月3日因拒绝签收被退回。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3〕25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坪山)失决字〔2023〕17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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