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海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5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登记的联系电话与你联系,但无法联系上你本人。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身份证上的住址向你进行邮寄送达,邮件于1月3日因拒绝签收被退回。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3〕25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决定书-深环(坪山)失决字〔2023〕17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