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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发布不再受理环评批复延期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受环境敏感区域或城市规划条件等情况影响,原在我局办理的部分建设项目获得的环评批复设有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对原设置期限的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再受理延期申请,项目可继续使用原环评批复。注意事项如下:

  1.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原审批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重新报批。

  2.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义务。

  3.如因法律修改、政策变化、城市建设或规划需要,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不再受理环评批复延期申请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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