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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深人环〔2018〕209号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6〕36号)要求,我委确定了深圳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监管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责任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应督促名单内企业与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各区(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属于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的企业,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协助区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自2019年起,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督促列入名单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报送环保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此项工作将纳入各区(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请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于11月30日前将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委。

  附件:1.深圳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2.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样本,可适当调整)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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