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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稽查结果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嫌存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有误、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的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相关的1家编制单位及1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2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稽查结果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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