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合函〔2021〕309号,下称《指引》),现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予以转发。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指引》要求,加强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的指导与服务,请企业自觉遵守《指引》有关要求,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附件: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