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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关于公布辖区内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二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辖区内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二批)予以公布。

  名单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防控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各单位对名单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https://ep.meeb.sz.gov.cn/cep/login,我要办事—环责险咨询及申诉模块)进行咨询和申述。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二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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