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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第三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二年第三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优)和二级标准(良)的天数共计92天,占总天数的100%,与上年同期持平。

        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0.010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0.00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为0.038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0.002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为0.046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0.008毫克/立方米;臭氧小时平均浓度为0.053毫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分别为0.034毫克/立方米和1.11毫克/立方米。

        全市平均降尘量为3.52吨/平方公里·月,达到广东省推荐标准,比上年同期上升0.03吨/平方公里·月。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01,比上年同期上升0.20,降水酸性有所减弱;酸雨频率为53.9%,比上年同期下降4.80个百分点。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相持平。径心水库和枫木浪水库水质类别为Ⅰ类,梅林水库、清林径水库等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和罗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径心水库和枫木浪水库水质类别由Ⅱ类变为Ⅰ类,水质有所改善。

        (二)河流

        全市14条主要河流中,龙岗河上游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坪山河上游和盐田河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深圳河和大沙河上游水质达到Ⅳ类标准,其他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和生化需氧量。

        与上年同期相比,盐田河水质由Ⅳ类变为Ⅱ类,水质明显改善;沙湾河水质由Ⅴ类变为劣Ⅴ类,水质有所变差。西乡河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布吉河、大沙河、茅洲河、龙岗河、新洲河和凤塘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坪山河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皇岗河污染程度明显加重,深圳河、福田河污染程度有所加重;观澜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良好,达到国家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污染,无机氮和大肠菌群超过第三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到第三类标准。与上年相比,东部海域水质保持在第二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加重。

        三、辐射环境

        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开展环境执法检查16641厂次,组织专项执法行动28次,限期治理企业52家,限期整改企业392家;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74宗;审批建设项目64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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