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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 提升深圳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对《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的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圳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推进成品油监管的一部法规,对构建科学高效的成品油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

  制定《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物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深圳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全国首批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承担着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双碳”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成品油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一)《条例》填补立法空白

  201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提出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商务部进一步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章。此后,成品油监管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实践中难以形成规范的闭环管理。为规范成品油监管,迫切需要开展先行先试立法,填补成品油监管领域立法空白,构建科学高效的成品油监管体制机制,为成品油监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推动高质量发展

  成品油领域“放管服”政策的密集出台,加快了成品油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步伐,也为成品油市场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成品油行业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监管对象底数不清、监管执法联动不足,“自流黑”等非法用油问题日渐突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隐患,迫切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健全成品油监管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实现成品油依法、统一监管。

  二、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我市成品油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成品油经营使用行为,构建科学高效的成品油监管体制。《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成品油经营管理、成品油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监管职责划分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配置执法资源;规定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其他监管主体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二)关于成品油质量管控

  《条例》一是规定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采购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成品油,执行成品油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要求开展质量检测。二是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非法经营和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三是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营运车辆、船舶等特殊使用者的责任,规范买方行为。四是规定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和海事部门要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检,并定期发布抽检结果,保障油品来源合法、质量达标。

  (三)关于建立智慧化信息平台

  《条例》进一步创新监管措施,以智慧化手段打破信息壁垒,强化全链条监管。一是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二是规定成品油经营者要将管理台账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相关台账凭证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三是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名单和变更、撤销、注销、年检等经营信息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关于经营使用台账管理

  《条例》一是明确成品油经营者的台账管理义务,规定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购销、出入库、运输、质量检测等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成品油的来源、去向、检验数据等信息,保留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运输记录凭证票据等材料档案。二是明确用油量较大及容易出现监管缺口的重点行业、重要设施设备的成品油使用者的台账义务,规定使用零售经营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工地、作业渔船、营运车辆需要使用成品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设置、使用成品油存储设备设施等四种情形应当建立成品油管理和使用台账并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确保成品油流通全过程有迹可循。

  (五)关于特殊用油管理

  《条例》一是建立成品油直接配送制度,规定建设工地、工业企业和橇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可以与市商务部门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实行成品油直接配送。二是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管理,并明确直接配送的成品油、橇装式加油装置加注的成品油,只能用于工地或者企业内特定的车辆、机械、设备。三是加强储油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设置、使用储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六)关于生态环保要求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条例》进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降低成品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引导船舶燃料低碳化发展的规定。二是在成品油经营环节,规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卸油应当密闭管理和进行全过程视频记录。三是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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