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政策解读

落实中央精神 坚持绿色发展 深圳集中修改完善11部生态环保法规

  本报讯 广东省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前不久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集中修改完善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11部地方生态环保法规。

  据介绍,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重点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区禁止开发情形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河道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规定,修改了《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关于限制区内禁设项目类别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填海工程、设置排污口的区域的规定。

  同时,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建设项目准入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同时删去《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资质要求、《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的和《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船舶加油作业许可及防治污染方案审核的相关要求。

  此外,为顺应时代要求,坚持绿色发展,还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违法违规项目处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违法违规项目、设施的处理相关规定,并提高了对违法排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幅度。(中国环境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