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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市于2017年7月1日起对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现就该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控制柴油车污染的必要性。

  1.柴油车污染物危害大。柴油车主要排放的污染物为PM(细颗粒物)NOx。其中,PM被人吸入后会累积在呼吸系统中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也是形成雾霾天气的主因;NOx则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提物。

  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高。一是单辆车污染物排放高。柴油车的NOx和PM(可吸入颗粒物)排放远高于汽油车,其中国Ⅴ柴油车NOx的排放限值是汽油车的3倍。二是对污染物总量贡献大。占全市汽车保有量10.6%的柴油车,其NOX和PM却分别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90%和87%,即机动车排放的NOX和PM约9成来自柴油车尾气排放。

  3.柴油车的“污染重、危害大、治理难”的污染特点已成为制约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的难题,重点解决柴油车污染问题势在必行。

  (二)政策制定依据。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全国从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要求,2017年6月底前,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的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时配置的DPF装置。

  (三)政策制定过程。

  据了解,目前我国配备DPF装置的国Ⅴ重型柴油车可能存在成本较高、车型较少等问题。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谨性和可行性,2017年2月起,我市多次召集深圳市重型柴油车经销商、全国重型柴油车厂商等单位召开政策研讨会,也先后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法律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在人居环境网官网上公开征求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

  1.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Ⅴ标准。

  2.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3.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4.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主要内容解读。

  1.重柴出厂配置DPF装置(颗粒捕集器)。

  DPF(颗粒捕集器)是处理PM(可吸入颗粒物)排放最常用也是效果最好的后处理技术。DPF(颗粒捕集器)对颗粒物的过滤效率一般都在90%以上,部分可以达到99%以上,是柴油车未来控制尾气排放污染的最优后处理技术路线。DPF(颗粒捕集器)也具有质量轻、体积小的优点,能够适应多种车型的空间设置,同时具有较好的耐高温特性。较多车型加装DPF(颗粒捕集器),能够更好的降低PM(可吸入颗粒物)排放。

  2.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率先执行“国Ⅴ标准+DPF”。

  《通告》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率先对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执行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八大行业重型柴油车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内,其排放对城市空气质量造成直接影响,率先对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要求必须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北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率先对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要求选用配备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北京市已执行该政策一年多,该部分车型的种类较为齐全和市场供应较充足。我市积极借鉴北京市经验,率先对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八大行业的重型柴油车要求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3.其他重型柴油车逐步执行“国Ⅴ标准+DPF”。

  《通告》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牵引车主要应用于物流运输公司、个体运输户,承担城际间物流运输,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外,其排放污染物对市内空气污染相对较小,故暂不要求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三、环境效益分析。

  相比国Ⅳ重型柴油车,国Ⅴ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更低,环境效益十分可观。

  一是进一步降低NOX污染物,并大幅度降低PM的生成。NOX是形成二次颗粒物的主要前驱物,相对国Ⅳ重型柴油车,国Ⅴ重型柴油车的NOX排放限值从原来的3.5g/kWh降到2.0g/kWh,降低了43%,同时能大幅度减少二次颗粒物的形成。

  二是后处理技术路线更加成熟。国Ⅳ重型柴油车的后处理技术多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国Ⅴ重型柴油车后处理技术路线在沿用SCR系统的基础上,较多车型加装DPF(颗粒捕集器),能够更好的降低PM(可吸入颗粒物)排放。

  四、其他事项。

  (一)车型的查询方式。

  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二)如何判断自己购置的车辆是否属于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通过《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每一辆车必备)上面是否标注“国Ⅴ”和配备“DPF”装置来判断,也可扫描《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三)对于在2017年7月1日前已购置或迁入的国Ⅳ重型柴油车,是否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可以,我市已对该部分车辆设置了合理的缓冲期。一是新购置车辆,车主凭车辆发票、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一定期限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迁入车辆,车主凭《车辆登记证书》上标注的迁入时间在一定期限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该政策对深圳牌照(即是粤B牌)的在用重型柴油车是否有影响?

  不会,该政策不会对深圳牌照(即是粤B牌)的在用重型柴油车产生影响,只是2017年7月1日后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需满足该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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