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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登记”。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推进环境管理精细化,丰富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深圳排污许可名录》。

  二、《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则?

  答:《深圳排污许可名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依据企业实际污染程度,科学划分管理类别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充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类别的划分。全面巩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对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进行加严管理。深入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着重解决臭氧污染问题,狠抓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协同减排,对VOCs重点管控单位加严管理。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部分工艺简单、污染轻微的企业调整管理类别。

  (二)将深圳特色行业纳入管理,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将渔业、实验室等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扩大了现有排污许可制管理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深圳市环境管理向精细化发展。

  (三)丰富和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用性、操作性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意见及建议,解决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交叉引用,互相嵌套”的问题,避免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互相包含、缺乏退出机制,增强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用性、操作性。

  三、《深圳排污许可名录》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修改情况

  本次《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的,正文及表格部分修改情况如下:

  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通用工序进行收严管理,明确行业与通用工序需按照名录分别判定管理类别,并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管理类别;二是实行产业园区与入园企业排污许可联动管理,明确按照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收严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对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属于名录第108类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应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深圳企业实际产排污情况确定分类管理级别,将年使用有机溶剂80吨及以上的、有镀镍、含氰电镀等重污染工艺的提级为重点管理,将年使用有机溶剂10吨及以上的、有工业废水排放的提级为简化管理,将仅组装、焊接、机加工的电池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污染很小的降级为登记管理;二是聚焦特色行业,增加管理范围,将部分渔业、实验室等深圳特色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检验服务纳入登记管理;三是明确重点排污工艺,解决嵌套问题,将印刷、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等9个因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行业及4个通用工序重新合理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原则,细化重点排污工艺。

  四、《深圳排污许可名录》施行后与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如何衔接?

  《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前,排污单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

  《深圳排污许可名录》实施后,排污单位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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