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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立足实情,涵盖环评文件的全类型

  深圳市环评文件包含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除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外,还存在不属于备案类管理范围、相关内容不实等问题。对于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备案范围有误、内容不实等问题,一经发现核实坚决撤销备案,如建设项目属于审批范围且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或运营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二)坚持问题导向,覆盖环评工作的全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构建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作用十分重要,公示期间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办法》明确提出环评文件在公示征求意见稿或拟报批稿过程中如有公众举报其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编制质量问题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实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双罚制”处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促使建设单位转变“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双罚制”处理,在编制工作全过程中发现编制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均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四)坚持上下协调,衔接《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基于深圳市环评制度改革和环评文件管理的实际需求,充分衔接部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相关问题的处理处置以及环评编制的信用管理等方面紧密对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二、具体内容

  《办法》以环评编制行为全过程、全类型监督检查为核心,共设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共包括4条。第二章质量控制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编制单位能力建设责任,共包括6条。第三章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全过程、全类型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共包括8条。第四章附则共包括2条,分别为补充说明和有效期限。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规定环评文件公示阶段的监督检查

  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公示阶段的环评文件是保障公众参与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办法》明确将公示阶段的环评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或拟报批稿)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公示阶段的环评文件,若出现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对于存在一般性编制质量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信用管理,加大警示力度;对于严重编制质量问题的情形,坚决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严格落实“双罚制”。

  (二)明确备案类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实施环评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而更大力度的“放”需要辅以更加严格的“管”。《办法》规定对于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审批类一致,包括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监督检查过程对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追责与审批类一致,严格纳入信用管理和实施“双罚制”。在备案类环评文件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不属于备案范围、严重编制质量问题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撤销其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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