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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深审资环报〔2023〕45号)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中如有涉及外币业务,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里单独体现相关资料,包括提供原币交易的凭证以及向我局申报时换算为综合本位币金额测算过程、交易发生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到的即期汇率信息等;如无法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相关涉外支出不予认可。

  二、目前我国施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三种抵扣情况分别是以票抵扣、计算抵扣、分期抵扣。截至目前,项目申报单位大多数属于以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项目申报单位取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不得纳入投资总额。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未完成入库评审项目财务资料按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沈一青,联系方式:0755-23911892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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