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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4年1月27日—2024年2月2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1月27日—2024年2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0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0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0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0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4年1月27日—2024年2月2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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