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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行政复议事项说明

  一、受理范围

  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章);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签章);

  (三)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章);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原件,申请人签章)。

  以口头形式提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提出。

  四、办理时限

  (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12室

  联系人:胡小姐 办公电话:23911890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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