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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联合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坪地街道某非法处置废机油地下加工厂开展执法行动,检查发现,该地下加工厂放有1张废机油格过滤网、1个废矿物油过滤收集槽以及4根虹吸管,地面存在大量油污痕迹。经现场称重,该厂共有废矿物油10.405吨,废矿物油空桶0.935吨,废机油格0.53吨。该地下加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一)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非法加工厂进行查封,当场责令涉案人员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查扣危险废物近12吨,扣押涉案车辆2台。

  (二)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名涉案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

  二、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石夹路11-1号仓库内存有危险废物。经现场核查,该仓库内物品所属人为段某,现场存放有废弃电路板0.6吨,经鉴定,该废弃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段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一)段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段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情形,2022年7月27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公安分局于2022年8月9日对段某彪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三)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受到14万元罚款处罚。

  三、使用“COD去除剂”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级反应池旁设有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和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各1个,桶内均装有白色液体,均有管道通过三通管分别连通废水处理设施的二级反应池和清水池。该单位仓库内存有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固体2包,每包重25公斤。经检测,该单位二级沉淀池、清水蓄水池、“COD去除剂”桶、无标签桶及仓库内标有“COD去除剂”白色固体均存在浓度较高的氯酸钠,二级沉淀池、清水蓄水池的CODCr为ND(低于方法检出值),废水总排口CODCr值较低。由于氯酸根在常温、非酸性废水中可稳定存在,不能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但在监测分析COD浓度时,在高温、酸性条件下,氯酸根与水中有机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会干扰COD的检测值偏低,甚至低于方法检出限。经核定,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中检出的氯酸钠系人为添加,该单位使用COD掩蔽剂(氯酸钠)干扰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处理结果】

  (一)2022年7月22日,宝安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及两包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固体予以查封。

  (二)该单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入罪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审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三)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受到20万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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