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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9年第一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锅炉产生废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该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A公司设有一台工业锅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A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A公司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A公司排放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为465mg/m³(标准为150mg/m³)、颗粒物浓度为57mg/m³(标准为20mg/m³),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处理结果】
  1.2019年1月16日,该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6的规定,该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A公司限制生产二个月。
  二、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该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B公司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B公司正在生产,一楼1台双色水墨印刷机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渠流至地下废水收集池,现场可见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呈深红色,池内放置一个抽水泵,并接有一条直径约8cm的胶管至厂外雨水渠,雨水渠可见淡红色废水。执法人员在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渠分别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B公司雨水渠内水样悬浮物浓度为83mg/L(标准为60mg/L),悬浮物浓度超标;原告废水收集池水样的色度为400倍(标准为40倍)、悬浮物浓度为466mg/L(标准为60mg/L),色度、悬浮物浓度超标。
  B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1.2018年6月14日,该局向B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的规定,该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十二章§12.1 的规定,该局责令B公司限制生产二个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未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该局”)执法人员到C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公司存在未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C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控制器、塑胶模具、塑胶制品的生产加工,车间内设有6台注塑机,其中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未安装集气罩,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气扇直接外排至厂外。
  C公司未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理结果】
  1.2019年2月26日,该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有机废气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七章§7.10 的规定,该局对C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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