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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三季度典型案例

  一、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A公司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连续1个月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线上下波动,遂对A公司进行了比对监测。经监测发现,A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虽未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限值,但已超出其所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检出线,属于《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查处要求及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深人环〔2018〕786号)中列明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A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处理结果】

  1、2019年1月17日,XX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二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2.2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某公司废水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该系统对COD在线监测仪设置的传输上限为165mg/L,小于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COD:260 mg/L),从而导致传输至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控平台的数值也存在误差。执法人员对该在线监测系统的实际运营管理维护单位进行了核查,也对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及项目地址进行了查阅比对,认定该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为B公司,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地址属于环境敏感区范围。

  B公司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处理结果】

  1、2019年3月15日,XX管理局向B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四章§4.4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XX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未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案

  2019年7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到C公司处进行检查,发现C公司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处于运行状态。在检查过程中,C公司称其环境保护设施于2019年3月建成并通过验收,并提供了验收报告,但未能提供向社会公开的材料。执法人员对C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及项目地址进行了查阅比对,认定该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地址属于特别控制区范围。

  A公司未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处理结果】

  1、2019年7月25日,XX管理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未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违法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5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C公司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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