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题服务 > 专题专栏 > 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事后环节 >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一、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简介】

  A公司曾于2019年9月24日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323 mg/L,超标2.58倍,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向A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A公司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20年1月6日,A公司受到XX管理局10万元的处罚。2019年11月13日,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超标排水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XX管理局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4 mg/L,仍超标0.71倍。

  A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符合按日连续处罚启动条件,XX管理局依法对A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13日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16日,每日计罚金额为10万元,即对A公司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检查,并在B公司楼顶3#酸雾净化塔吸收液循环箱内采水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pH值<2,该吸收液呈酸性。根据酸雾净化塔操作规程,吸收液的pH值>8才能有效处理酸性废气,B公司酸雾净化塔循环箱内的吸收液呈酸性,该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B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XX管理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2.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XX管理局在作出决定后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C公司进行检查,C公司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电木制品)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插针,现场检查时C公司车间正常生产,注塑机正常使用中,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注塑机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车间排风扇排至外环境。根据C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注塑废气应当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C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XX管理局依法对C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