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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一、出具虚假土壤调查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该单位于2020年12月接受X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XX街道XXX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对该项目出具《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该单位在制作《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梁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段某。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处理结果】

  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对主管人员梁某处以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段某处以罚款1.4万元。

  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XX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和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单位利用两个检测工位间通零气的管道(设备日常自检需要)连接,通过更换该管道连接1号机动车检测线的采样探头和2号机动车检测线的废气分析仪进行交叉采样检测,利用该管道采集停放在1号机动车检测线的粤B5XXX9车辆代替停放在2号机动车检测线的粤B3XXX2车辆进行排气检测,对粤B3XXX2车辆出具了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处理结果】

  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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