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 年版)
2.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 年版)》的解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