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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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