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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8年第一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设厂生产案、重金属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发现A公司未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设立铁质门牌生产加工项目,设有蚀刻、丝印清洗等工艺,车间内没有任何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直接排入洗手间。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车间生产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采样人员立即对沟槽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该外排废水中镍超标26.9倍,总铬超标55.3倍。执法人员现场将其蚀刻、丝印清洗工艺进行了查封处理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配合调查取证,及时对其公司负责人采取拘留措施。A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设厂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区环保水务局对A公司产生污染的蚀刻、丝印清洗工艺进行了查封。

  2.2017年6月9日,区环保水务局依法立案处理,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章§2.1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镍浓度超标26.9倍,总铬浓度超标55.3倍,已经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区环保水务局于2017年6月19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6月22日区公安分局受理本案。

  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环保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B公司正常生产,碱性废气塔正在运行,经对碱性废气塔加药槽内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7.20,未添加酸性药物进行处理。B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八章§8.4裁量标准的规定,市人居环境委对B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市人居环境委于2018年2月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B公司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三、废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环保执法人员对C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C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公司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9.01mg/L,超过其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301201000006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总磷4mg/L)。2017年12月13日,环保执法人员就C公司2017年12月1日废水超标一事进行调查取证。C公司位于茅洲河流域特别控制区,近一年内有2次因超标排污受到行政处罚。C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处理结果】

  1.2017年12月13日,市人居环境委对C公司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总则第九点第(1)项、第一章§1.5.1裁量标准和第十一章§11裁量标准的规定,市人居环境委作出吊销C公司排污许可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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