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4日举行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2007年,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原深圳市环保局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深环【2007】191号)。
2014年,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趋势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专章进行阐述。同时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还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审议。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被赋予了超越原环境保护部的职能,做到了山海林田湖草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管理。
在这种情形之下,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对《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走访调查、收集资料、分析总结,最终形成本次《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办法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修订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至11时40分。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6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1名)
黄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二)听证组成员(2名)
王菡,深圳市司法局;
胡亮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三)听证陈述人(1名)
刘洪源,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四)书记员(1名)
孙健,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五)听证参加人(14名)
专家代表:树宏玲、汤鹏
市人大代表:陈寿
市政协委员:安邦强、朱小萍
企事业单位代表:赵晓梅、张卫民、王飞、蒲济华
市民代表:何添懿、张伟山、丘海锋、范晓秋、柳金凤
(六)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核定听证参加人名额为15名,通过自愿报名方式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6会议室召开《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组应到3人,实到3人;听证陈述人应到1人,实到1人;听证参加人应到15人,实到14人,符合行政听证相关规定。
按照听证议程,听证会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到场人员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会议议程。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了陈述。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经过听证陈述人详细答疑,听证辩论阶段无人提出辩论要求。最后,各听证参加人表达了自己的总结性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员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
(一)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归纳主要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1.有奖举报范围中的一般事项太少,仅有三项其中一项还是兜底条款;
2.对举报一般事项的奖励太少,仅有100至200元;
3.对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的期限规定的太长,恐怕违法行为已经消失,难以取证;
4.对内部员工举报是否有必要规定额外奖励,以及额外奖励的比例是否需要增加;
5.对违法行为的分类由行政机关判断,而不需要由举报人去承担判断识别的义务。
(二)主要意见处理情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意见建议回应和处理,具体的意见处理见《听证会反馈意见及采纳汇总表》:
1.有奖举报范围中的一般事项太少,仅有三项其中一项还是兜底条款
本次《办法》的修订主要还是希望能够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查处那些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监控数据无法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而且是对生态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行为。而一般事项则规定的是非常容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以此类事项在《办法》实施后预计数量会比较多,而所有的有奖举报案件均需要做保密处理,如果一般事项规定的太多,可能会出现案件积压无法有效处理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对于一般事项的范围不宜太过宽泛。另外也在讨论之后,对一般事项增加一款关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举报事项。
2.对举报一般事项的奖励太少,仅有100至200元;
《办法》的打击重点在于难以发现的隐蔽、重大违法行为,所以在奖励上有所倾斜,对重大事项、较大事项的举报奖励较高。对一般事项的奖励比较低,并且考虑到一般事项的举报可能较多,后续需要通过微信红包等信息化手段发放奖励才能保证机制正常运转。而微信红包的发放金额一次性最多为200元,所以此次在《办法》中规定对一般事项的奖励为100元至200元。
3.对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的期限规定的太长,恐怕违法行为已经消失,难以取证
有奖举报的案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开展。根据举报的行为、情节等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有的偶发性的被举报行为可能需要执法人员长期蹲点、有的突发行为可能需要立刻去现场查处。在《办法》中只是规定了一般情况的处理流程,是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办理特点的。而在目前和将来的实际办案过程中,仍旧会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加急处理或延长处理。
4.对内部员工举报是否有必要规定额外奖励,以及额外奖励的比例是否需要增加
因为现在生态环境执法日趋严格,普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一般的执法巡查、数据分析能够发现,但一些严重、隐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常只有内部员工才了解具体情况,这一部分的信息也正是当前生态环境执法所急需的。因此设置内部员工举报的额外奖励是有必要的。关于内部员工举报的额外奖励,考虑到内部员工举报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将其奖励的比例从普通举报的150%提高到200%。
5.对违法行为的分类由行政机关判断,而不需要由举报人去承担判断识别的义务
《办法》第二章将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分为了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主要是为了便于发放不同数额的奖金。对于举报人而言,并不需要举报人在举报时就对举报事项有清楚的分类意识,只需要举报人将违法行为描述清楚、准确即可。行政机关才需要负责将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精准分类。但如果不在办法中写明分类事项,那么行政机关发放奖金将没有明确的依据。如果将举报事项统一列举,也不利于《办法》实施后的修改和完善。现行模式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执法的需要对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做补充。
六、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4位听证代表均对《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本次修改可行而且必要,同时,对一些条款的设置上希望予以优化,更加便民、高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回应和采纳,最终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附:1.《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修订说明
3.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4.《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签到表
5.《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笔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