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查情况

日期:2018-01-30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字号:【

  为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展各项废气治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委同意,市人居环境委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7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贴”原则,结合我市目前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将补贴范围分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地自动冲洗系统建设、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电厂污染治理、能力建设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等类型。申请企业在完成改造后,应提交补贴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审批文件、改造方案、施工合同、废气监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材料。经现场评估、监管单位初审、专家评审、资料审查、社会公示后,即可拨付补贴。经审查合格的企业还要签订补贴协议,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上述规定流程审查,2017年分三批拨付59家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1753.9814万元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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