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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龙岗一企业被罚2万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署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立足属地职责,组织各区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交叉执法行动,对辖区涉VOCs工业企业进行持续监督监管,帮助涉VOCs企业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有效降低VOCs污染排放,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深圳市纳入此次挥发性有机物交叉执法重点监管企业共有四百多家,主要包括省、市核查未销号的三、四类企业及近期工况监控异常次数较多的企业。对不在重点监管清单内的企业,各区局自行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落实自查自纠。因受疫情影响,目前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模式,如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方式实现对重点涉VOCs排放企业产污、集污与治污全过程、各环节的实时在线监管,指导企业及时纠错。

  近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工艺主要为修边、喷漆、移印、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有移印机16台,原材料为油墨,油墨年使用量为0.6吨)的移印车间移印工艺使用油墨产生的废气属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目前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两万元。

  后续执法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担负起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达标排放,切实巩固治理成效。(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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