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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监控设备的公示(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监管需求,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新增视频监控安装点位,现将本次新增后的安装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监控设备清单(第一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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