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题服务 > 专题专栏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专栏 > 2021年 > 典型案例

坪山--深圳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通过隐蔽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金属公司废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处理站北侧厂界围墙外有污水正在渗流至外环境,污水颜色呈黑色、表面有大量泡沫,围墙渗流出来的污水流至该公司厂外一废弃的构筑物(砖结构),在构筑物内形成长约1.5m、宽约1m、深约0.2m的水池,污水从水池缺口处溢流至废弃构筑物土质地面,后渗入地下。某金属公司围墙外侧、废弃构筑物内水池、地面均无任何防腐防渗漏措施。经核实确认,墙外污水渗流点对应墙内的构筑物为某金属公司废水处理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检查时该曝气池正在运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该处溢流污水含有铜、镍、六价铬等重金属、pH试纸检测显示为强酸性液体。监测人员分别在某金属公司厂区污水站北侧渗水点、污水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及综合调节池污水进行采样,检测项目均为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镍、总锌、总铬。

  采样后,执法人员将该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排空,排空后检查发现该曝气池池壁四周防腐防渗层老化严重,防渗层极易脱落,防渗层内外潮湿,无法起到防腐防渗的作用。2020年12月5日,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取得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厂区污水站北侧渗水点的监测结果为:总铜12.2mg/L、总铬34.9mg/L、总锌96.5mg/L、总镍47.5mg/L,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一级标准允许排放限值二十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1、2020年11月27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对某金属公司进水管阀门、出水水泵电箱开关进行了查封;

  2、某金属公司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总铜、总铬、总锌、总镍等重金属,且重金属均超标二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0年12月22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一)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A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等裁量因子的规定,某金属公司将面临90万元的巨额罚款处罚。

  三案件启示

  1、本案属于通过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典型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活动,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后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某金属公司围墙外侧、废弃构筑物内水池、地面、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多处均未采取任何防腐防渗漏措施,污水渗漏情况严重,某金属公司放任重金属污染物经渗漏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相关重金属污染物均超标2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过罚相当、罚教结合是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本案中某公司违法排放的污水含多种重金属等A类水污染物,且重金属超标情况严重,故本案罚款金额为90万元,但该处罚的目的并非仅在于对违法企业进行惩处,而是希望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罚,起到良好的预警示范效应,教育其他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主动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在平时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注意规范对污水排放的处理,做好相应防腐防渗漏措施,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相关附件

为您推荐: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