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办〔2025〕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事项,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统筹调整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级审批权限,加强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持续加强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总量管理有效衔接,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推进成果标准化和智能化应用,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的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一)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启动环评名录的修订工作,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进一步优化深圳市部分行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提高管理的精准度,提升环评管理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切实发挥规划环评效力,推进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可科学合理应用区域环评成果,避免重复评价。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应严格落实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入园发展。设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且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项目环评通过审批后,产业园区引进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时可参照区域环评重点名录、管理清单等相关政策实施环评管理。
三、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三)加强市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依据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上收部分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至市生态环境局(附件)。
(四)优化区级对部分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为适应基层审批能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在全面评估我市历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际,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仅审批部分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生态环境影响相对可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加强改革保障
(五)加强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总量管理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制与区域环评制度的衔接联动,规范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区域环评管理清单要求。探索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六)加强区域环评智能化支撑。区域环评成果数据应按照标准化格式生成,及时汇交至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多规合一”平台,供全市政府部门共享共用。鼓励建设区域环评智慧化服务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建模分析等技术,实现智能选址、智慧决策、自动审核、全能客服等功能,探索构建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信访处置、执法监管等系统的衔接和联动机制。
(七)加强政策宣贯与业务培训。通过新媒体、宣传册和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区域环评改革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贯彻落实,针对20+8产业集群及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强化政策指导,确保区域环评成果有效落地实施。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促进信息互通与经验共享,不断提升我市环评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八)推进区域环评跟踪评估与调整更新。针对已印发实施管理清单的区域,推进区域环评的跟踪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管理清单实施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排污许可和环境监管情况等,为管理清单的调整更新提供依据,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供支撑。
(九)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持续提升区域环评工作质量,区域环评成果文件应严格按照最新技术要求编制。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和海洋工程项目)质量监管,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规定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时发现、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他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除外)。
六、海洋工程项目。
七、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八、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同时废止。